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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股份以股抵债时司法强制执行过户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案件简介

新三板公司股份以股抵债时司法强制执行过户的法律问题研究

1.云南xx投资有限公司(下称"xx投资公司")向昆明ss投资有限公司(下称"ss公司")借款,xx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云南某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航公司")20%的股份(即2000万股股份)质押给ss公司,用于担保前述借款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xx投资公司无力偿还,双方签订《以股抵债协议》,约定xx投资公司将其质押给ss公司的通航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ss公司,以抵偿其应向ss公司偿还的全部债务,后xx投资公司未履行《以股抵债协议》的约定,ss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提起诉讼。

2.ss公司诉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将xx投资公司持有的通航公司20%的股份变更过户至ss公司名下,双方于2020年7月进行了调解,由昆明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即协助配合将xx投资公司名下的通航公司20%的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变更过户至ss公司名下),但调解后xx投资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的内容,ss公司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司法过户的办理流程及事项

一般较为常见的针对股权的司法强制过户流程通常是: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持有的公司(非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依法挂网拍卖,买受人竞拍成功后,由执行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由两名法院执行人员至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强制过户手续。但因新三板公司的股份变动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等义务,故涉及到新三板公司的股份强制过户程序比一般公司的股权强制过户办理流程更为复杂。

本次股份强制过户事宜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下称《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现就办理的实践流程及相关事项作如下梳理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业务指南》声明"本指南为方便执法机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北京分公司")办理协助执法业务提供参考。"协助执法业务指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本公司登记证券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证券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下同)、过户、企业破产重整协助执法业务。本案为因法院执行案件需要对在中登北京分公司登记的证券办理过户,符合《业务指南》的内容。

(二)协助执法方式

方式1:中登北京分公司柜台协助执法

执法机关要求中登北京分公司协助办理证券查询、冻结/解冻、过户业务,应当依法出示执行公务证及工作证,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执法机关在中登北京分公司业务大厅取号终端按取"协助执法业务"排号单,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执法人员应当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至中登北京分公司,中登北京分公司不接受电话、邮寄、传真等方式的送达。

方式2:主办券商协助执法

三种情形:

(1)主办券商协助执法机关办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其送股、转增股的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时,可以直接通过CCNET系统向中登北京分公司申报有关数据。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或已在中登北京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的证券不能通过CCNET系统申报冻结与解冻,只能通过中登北京分公司直接办理(即本案适用的情形)。

(3)两网(在STAQ系统流通和NET系统上市交易的公司)及退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司法过户业务,托管主办券商可以直接通过CCNET系统进行申报。

经过各方沟通并依据《业务指南》的规定,本次股份司法过户事项可采取通过主办券商办理司法过户业务的方式,主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下称"国信证券云南分公司")为被执行人云南xx投资公司的证券开户机构。

(三)司法过户

1.司法文书的准备制作(由法院制作)

针对司法过户事项(即要求xx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通航公司20%的股份变更过户至ss公司名下),法院需出具及准备以下材料:

(1)一份《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但因拟过户股份已质押登记给ss公司,在过户前应当先解除质押登记,因此由执法机关裁定强制解除质押,则需在法律文书中说明。即法院一般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写明"拟过户证券已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人为'xxx',质押序号'xxx',过户时一并解除拟过户证券的质押登记。"

(2)若拟过户的股份尚未被冻结,则有可能发生在办理过程中出现股份被质押、卖出或被其他执法机关先行冻结等情形而造成过户失败,因此第一步需申请由中登北京分公司将拟过户股份予以冻结[2],冻结生效后再办理解除质押登记、过户。故法院还需另行出具一份办理股份冻结的《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

(提示:(1)证券过户笔数达10笔(含)以上的,执法机关应当将过户明细数据按规定格式制作成EXCEL格式电子文档一并提交中登北京分公司。(2)拟过户的证券是经司法拍卖的,应同时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2.其他办理司法过户的材料(由申请执行人准备)

(1)若拟过户的股份已办理了质押登记,则需提交股份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2)若股份司法过户存在以下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还应同时提交新三板公司权益披露的公告:①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导致过入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②过户前申请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导致申请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的;

(3)《主办券商受理司法过户登记申请表》(由主办券商自行准备)。

3.司法过户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办理流程

A.执行法院将冻结及司法过户的全套资料准备完毕,本所律师随同两名执行人员一同至国信证券云南分公司柜台办理;

B.国信证券云南分公司收取材料后当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后返给执行人员;

C.国信证券云南分公司将收到的法院材料通过内部系统提交其总部审查,审查通过最终由国信证券总部提交给中登北京分公司审查,若有需要整改的材料则按中登北京分公司要求修改后重新通过国信证券云南分公司再次进行提交;

D.若中登北京分公司最终审查完毕无误后,则中登北京分公司通知执行法院或主办券商缴纳印花税和过户手续费[3](费用承担主体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但缴费主体由任何一方缴清均可办理过户);

E.办理完毕股份过户手续后中登北京分公司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等办结的相关材料邮寄给法院。

(2)注意事项

A.因新三板证券(股份)过户业务比较复杂,建议在开展工作前先分别与案件执行法官以及主办券商的相关办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说明司法过户业务办理的具体程序并对需由法院出具文书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提供文本模板供法院参考使用;

B.若拟过户的股份尚未被冻结,则有可能发生在办理过程中出现股份被质押、卖出或被其他执法机关先行冻结等情形而造成过户失败,因此建议在办理司法过户前先将拟过户的股份予以冻结,待冻结生效后再予过户避免风险。

C.要求过户的股份已作质押登记的,在过户前当事人应当先解除质押登记,或者由执法机关裁定强制解除质押登记后再予以过户。若由执法机关裁定强制解除质押,则需在法律文书中说明,即提前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在司法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写明"过户时一并解除拟过户证券的质押登记。"

总结:本案所涉股份为已质押的新三板公司的非限售股份,办案过程中涉及协调申请强制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证券公司当地分公司、证券公司总部及中登北京分公司等多方主体,流程较为复杂,需要做好充分的沟通及协助准备,将诉讼与证券方面的非诉经验结合在一起,中登北京分公司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咨询的相关问题通过券商的邮件往来,且时效较快,一般1-2个工作日即可获得反馈信息。

德恒昆明办公室委派的王琳、周萍律师在研究清楚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该强制执行程序依法进行,在较短时间内协助各方完成该新三板股份的强制执行过户,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各方好评。文中备注:

[1](2)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①被执行人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

②过户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股份性质、过户数量;

③证券过户价格;

④过入方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

⑤过户证券数量;

⑥过入方证券托管单元号;

⑦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编等。

[2]《业务指南》因证券过户业务比较复杂,若拟过户的证券尚未被冻结,则有可能发生证券被质押、卖出或被其他执法机关先行冻结等情形而造成过户失败,因此执法机关应当先办理冻结,待次日冻结生效后再予过户。若执法机关坚持不先办理冻结而直接要求过户,由此造成过户失败的,本公司(即中登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3]税、费在当日15:00前到账后,中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于下一交易日向执法机关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并签署送达回证或回执。主办券商代理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及签署由代理主办券商出具。本文作者:周萍,德恒昆明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等。

王琳,德恒昆明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法律实务、私募基金与投融资、民商事诉讼等。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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